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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宿州市立医院新区门急诊医技楼固定嵌入式医用家具及护士站采购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国云讯招标网 监督曝光 2020-07-23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宿州市立医院新区门急诊医技楼固定嵌入式医用家具及护士站采购安装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szcg2020021

二、项目名称:宿州市立医院新区门急诊医技楼固定嵌入式医用家具及护士站采购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12号楼2f

被投诉人1: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宿州市磬云大市场7栋1704室

被投诉人2:宿州市立医院

地址: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

相关供应商1: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银盏工业区嘉福工业区e区

相关供应商2:广州博山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南门

相关供应商3: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兴业北路三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065日收到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安徽恒信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组织的“宿州市立医院新区门急诊医技楼固定嵌入式医用家具及护士站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021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案件调查中,本机关对投诉事项涉及的样品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1: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展公司)投标样品多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分有误。投诉事项2:华展公司技术规格响应情况表存在未实事求是进行响应的情况。投诉事项3: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投诉事项4:样品评审的时候部分厂家样品存在公司标签没有及时撤掉的情况。投诉事项5:本公司在投标过程遭受不平等、不公平待遇,评分有误。投诉事项6: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环境标志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检查了该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说明。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1.按招标文件要求,医用工作台样品水龙头为304不锈钢感应水龙头,华展公司提供的感应水龙头为合金水龙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按招标文件107医用洗婴台要求为平底无人形,而华展公司提供的是有人形的洗婴盆,甚至连排水孔位及装置都没有,并不能正常使用,甚至连洗婴台关乎婴儿健康的恒温装置都没有,抽拉式龙头的安装位置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医用环保护士站样品华展公司不符合招标清单第9项,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用不锈钢缓冲阻尼铰链作为门轴结构,而是使用普通的合页,甚至连主柜机和键盘间的安装位置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医用工作台、医用护士站,招标文件要求可根据现场装修及空间搭配不同颜色,可做木纹转印效果。华展公司不符合文件要求。以上4项评分有误。

被投诉人1、2称:根据投诉事项,于6月10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评标委员会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盲评)(招标文件规定:评委根据样品质量、品牌、规格、材质、样式等方面进行酌情打分)

相关供应商华展公司称:1.我公司提供的医用工作台水龙头及304不锈钢感应水龙头小样,不但材质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04不锈钢材质,而且水龙头外形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鹅颈造型定制,既符合观感又方便使用,表面镀铬工艺,在不锈钢的优质性能上更好的提升了美观度及耐腐蚀度,我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04不锈钢水龙头检测检验报告》,各项指标符合或超过招标文件要求(后附检测报告)。2.洗婴台的设计必须要符合人体工程学,由于婴儿骨骼柔软,有人形的洗婴盆在洗婴的过程中,安全性和舒适性,大大高于平底无人形洗婴盆,也是现在众多三甲医院洗婴室的首选,我司选用有人形洗婴盆优于标书要求,根据我们对招标文件示意图的理解,其头枕以上是带人形的,盆底部分无法判断。

我司提供的样品按招标文件要求标配排水装置,我司常规安装方式是:现场定位开孔,只有在确定现场下水管位置的情况下,开孔位置才会准确,在摆样现场没有下水位的情况下,我司选择陈列展示,不开孔安装,招标文件也没明确要求下水装置必须现场安装。我司抽拉式水龙头的安装位置,更符合干湿分区的院感要求。恒温装置对于洗婴台只是选配功能之一,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说明里也并没有要求带恒温装置。3.我司护士站的柜门及抽屉使用的的锁具、不锈钢缓冲门铰五金配件是严格按照标书要求提供,主机柜的防盗挡条由于面积小、重量轻,在使用时是不适合安装和使用不锈钢缓冲门铰的,业内的标准做法和我司一样,采用不锈钢合页,即方便又好用,合情合理。关于所谓的主机柜和键盘架的位置问题,首先我司的键盘架安装位置是正确的,主机柜是活动的,使用时可按要求位置摆放,而且键盘架现场安装时,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任意调整。4.招标清单技术参数要求可根据现场装修及空间搭配不同颜色,可做木纹转效果。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做木纹转印色,我们根据现场装修及空间色彩搭配,选择了淡蓝色和白色的间色设计,与医院软装氛围完美融合,颜色的搭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根据自己所投产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实事求是的填写(优于、满足、不满足),并将这些差异内容用加粗的字体显示出来,不得出现通过改动招标文件的参数使自己的产品满足要求的情况。称华展公司对不锈钢水龙头相应的参数是304不锈钢感应水龙头,而样品响应为镀铬,招标文件要求门轴可做木纹转印效果,投标样品无木纹转印效果,但是响应表却响应了木纹转印效果,华展公司对人造石、感应水龙头及不锈钢水槽并不是华展品牌,该公司也不具有上述产品的华展品牌,也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实事求是的响应,应该按照无效标处理。

被投诉人1、2称:根据投诉事项,于6月10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专家认为技术参数由投标人提供,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华展公司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相关供应商华展公司称: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填写“响应情况”,没有改动任何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我司采用代工生产的方式加工辅助材料及五金配件,品牌归我公司所有。制造商具体的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厂家生产,再将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oem,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oem产品,这种方式俗称代工(生产)。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报价3150654.02元、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4262845.37元,而本次招标预算价为14970000元。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合理报价,应该做无效标处理。

被投诉人1、2称: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过程中发现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报价较低,发出询标函,此两家公司做出相应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可。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样品评审过程中注意到工作人员忽然从样品间拿出了几个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司标牌,属于严重扰乱评审秩序,请求调查监控是否属实。

被投诉人1、2称:评标委员会专家在样品现场未发现此现象。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称:本公司最终得分63.09分,结合每家公司报价计算商务得分,得知本公司在其他方面的70分存在扣分16分之多。我公司作为多年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优秀供应商,认为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待遇,评分有误。

被投诉人1、2称:根据投诉事项,于6月10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认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称:根据中国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相关网站查询的相关证书认证范围,华展公司没有治疗柜、医用储物柜、医用储值柜三项同类产品,此处评分有误。

被投诉人1、2称:评审委员会复审后,确认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相关供应商华展公司称:本公司同时具有治疗柜、医用储物柜、医用储值柜三项同类产品认证,在中国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相关网站可以查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调取、审查该项目采购文件,本项目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5月13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投诉事项1、2和5投诉人提出华展公司所提供样品多处不符合要求,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实事求是的响应,应按照无效标进行处理,认为投诉人受到不公平待遇,评分有误。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收到本机关送达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后,于6月1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复评,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审意见。本机关查明,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64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5三项认为评委打分错误,经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独立评审,没有出现财政部令87号规定的四种情形,评审结果不能修改。针对投诉人提出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用工作台样品水龙头为镀铬材质,我机关于7月2日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304不锈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针对投诉人投诉的华展公司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于7月6日向宿州市立医院发出了协办函,市立医院回复函中对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及华展公司回复给予认可。本机关检查样品评分,每位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针对样品,进行独立评分,对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地方进行适当扣分,不存在打分不公正的问题。投诉事项1、2和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关于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和佛山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报价问题。经查: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偏低,现场分别函询两家公司,两家公司均作了现场回复,评标委员会认可报价,没有当做无效标处理,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关于评审样品过程中扰乱评审秩序的问题,本机关调阅监控,询问现场监督员,专家进场期间,样品室内没有标签尚未撕掉的情形。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6. 关于华展公司不同时具有治疗柜、医用储物柜、医用处置柜等三项同类产品认证的问题,本机关查明,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网站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同时具有三项同类产品认证,序号为5治疗柜,7医用储物柜,31.医用处置柜。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财政局

20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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