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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讯招标网 招标探讨 2020-08-13
某工程项目评标时发现有个联合体两家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请问该情形是否属于禁止投标之列?
张志军: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不违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意是指两家单位以不同投标人的身份参加同一个招标项目投标时,容易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公平现象,故禁止其投标。
本项目的情形是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两家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并不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之列。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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